L-1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都有商业机构的跨国公司从中国分公司派遣高级经理、行政主管、或拥有特殊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去美国分公 司工作。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是L1签证的申请人,外籍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是L-1签证的受益人。L1签证的受益人在提交L1签证 申请之前的三年内,必须在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非美国境内机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该跨国公司在海外的机构必须和在美国的机构属于母子公 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L1跨国公司还可以包括非营利性的,宗教的,或慈善机构。
同时,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公司或者办公室,而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跨国公司。但是请注意,对于 新成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L-1签证也适合于小企业到美国创业拓展业务和服务,抽调精通业务 的经理或具备业务实战经验的高管,按照公司总部设立的目标和宗旨来设立新的分公司。
根据受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类,但在签发签证时都是L1签证。一般情况,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 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有一年以上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以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L1延期的有效期也可以达3年。 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L1A签证,最长不得超过7年。专业人才的L1B签证,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L-1身份的最长效期到期以后,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离 开美国至少一年之后,方可以重新申请新的L签证。
这里是美国移民局关于L-1签证的介绍链接 http://www.uscis.gov/eir/visa-guide/l-1-intracompany-transferee/understanding-l-1-requirements
同时,L1签证也适用于那些正在筹划在美国设立公司或者办公室,而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派到美国境内来进行筹备的跨国公司。但是请注意,对于 新成立的美国公司,L1签证的首次有效期为一年时间。到期后申请人必须提出延期的申请。L-1签证也适合于小企业到美国创业拓展业务和服务,抽调精通业务 的经理或具备业务实战经验的高管,按照公司总部设立的目标和宗旨来设立新的分公司。
根据受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国移民局将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两类,但在签发签证时都是L1签证。一般情况,对于新成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 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有一年以上历史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以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L1延期的有效期也可以达3年。 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L1A签证,最长不得超过7年。专业人才的L1B签证,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L-1身份的最长效期到期以后,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离 开美国至少一年之后,方可以重新申请新的L签证。
这里是美国移民局关于L-1签证的介绍链接 http://www.uscis.gov/eir/visa-guide/l-1-intracompany-transferee/understanding-l-1-requirements
我们在此对L-1A签证做进一步的讨论: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 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高管设计的。该被调动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 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机构工作至少一年。同时,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 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它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Managerial capacity), 行政主管 (Executive capacity), 或拥有特殊知识的特殊技术人员 (Specialized knowledge) 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签证。短期签证 (Temporary Visa) 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签证有时间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签证有几种不同类型:L-1A签证是用于派遣外国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为派遣跨外国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所设计。
L1-A签证是为跨国公司将 公司内部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属公司担任高管设计的。该被调动的高管人员必须在公司 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为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机构工作至少一年。同时,L-1A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 公司办公室的筹建,但这样的L签证通常只会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后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它适用于外国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 (Managerial capacity), 行政主管 (Executive capacity), 或拥有特殊知识的特殊技术人员 (Specialized knowledge) 去美国分公司工作的短期工作签证。短期签证 (Temporary Visa) 在这里的意思是指签证有时间期限的,不是永久的。 L1签证有几种不同类型:L-1A签证是用于派遣外国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为派遣跨外国跨国公司特殊技术人员所设计。
对于作为L1签证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L- 1签证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 L-1 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以下是一些不同的合格公司关系模式: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 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总而言之,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 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 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 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 会 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 外, 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外国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 移民法对跨国公司和调遣雇员都是有具体的规定,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
L- 1签证的一个最大好处是,它允许境外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到美国建立新的公司,开辟新市场,拓展国际业务。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果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的要求:
- 公司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 L-1外派雇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并且,
-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又称合格的公司),它为外籍调派雇员向移民局提出L-1签证申请,外籍调派雇员是L1签证申请的受益人(Beneficiary)。 虽然,法律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向美国公司派遣雇员的海外公司(The petitioner may be either a U.S. or foreign organization),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为外籍调遣员工递交L-1申请。
L-1签证申请人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慈善、服务机构。但法律要求,在 L-1 的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满足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相联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者联盟机构等。 符合相联条件的公司关系是L-1签证的一大特殊要求。此外,当美国公司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时,所要符合的要求与新公司(New Office)又有一些不同的。
在仅以申请L签证为目标的情况下,如果一个美国商业实体已经成立并且从事经营超过一年时间,我们就称其为现存商业实体(Existing Entities)。 在L-1的申请中,美国境内现存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 美国移民法对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以下是一些不同的合格公司关系模式:
- 母子公司关系 (Parent-Subsidiary)
- 办事处 (Branch )
- 实际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 (In Fact Control)
- 合资公司 (50/50 Joint Venture)
- 共同组织所有 (Affiliate)
- 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打算在美国新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新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说的新公司(New Office)。 如果是新公司,则以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或子公司(Subsidiary)这种股权关系简单明确的公司为好。这样只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公司 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就可以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总而言之,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合并或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 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 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 只要在L-1的申请中,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公司买卖合同,股权记录,董事 会 名单表等等,证明合格的公司关系。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 外, 除非 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符合条件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移民法中,对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业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它可以是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企业、政府机 关 企业,它可以是营利组织、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移民法对公司的要求是,公司经营是切实的、可行的、合法的即可。 另外,新组建的美国公司(New Office)与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现存美国公司(Existing Entities)所要符合的要求又有一些不同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申请L-1签证的过程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公司。L1申请可以由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的公司关系是合格的公司的最大要求之一,也是L1申请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正常运营 (Doing Business)
合格的公司的另一最大要求是公司需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lien’s stay),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或将要开展业务 (Is or will doing business) 。 这里的“运营”是指L-1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正常的、有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 人。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业务必须切实的、可行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
另外,移民法只是规定L-1公司的经营业务只需切实的、可行的、有经营效益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移民法不限制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是非营利组织、宗 教、慈善、服务机构。只要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综上所述,移民法对L1申请的公司的大小没有硬性规定,对境外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明确要求,对公司所要从事的行业也没有要求,要求公司在境内外正常开 展业务,需要雇佣美国员工,而不只是设立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但对雇佣美国员工的人数没有明确要求。此外,移民法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是盈利, 但是美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正常“运营”或“做生意”(Doing Business)。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大致上需要有以下的证明文件:
在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 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 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 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总的来 说,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国的高级经理去做管理。
L-1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还是在 于否能在美国 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一般美国公司营业额需在二三百万美元以上,雇员在八、九个以上成功的机 会比较大。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 “新公司”(New 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 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美国移民法规定L-1签证的申请人(Petitioner)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商业机构(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移民法中,对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业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它可以是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企业、政府机 关 企业,它可以是营利组织、或其它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移民法对公司的要求是,公司经营是切实的、可行的、合法的即可。 另外,新组建的美国公司(New Office)与已经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现存美国公司(Existing Entities)所要符合的要求又有一些不同的。
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在申请L-1签证的过程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公司。L1申请可以由其中任何一个公司向美国移民局递交。但是这两个公司之间必须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合格的公司关系是合格的公司的最大要求之一,也是L1申请中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正常运营 (Doing Business)
合格的公司的另一最大要求是公司需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For the duration of the alien’s stay),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或将要开展业务 (Is or will doing business) 。 这里的“运营”是指L-1公司通过其境内外公司固定的、正常的、有系统的、连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 人。 为了满足这些要求,L-1申请人必须证明它在境内外公司都在开展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业务必须切实的、可行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
另外,移民法只是规定L-1公司的经营业务只需切实的、可行的、有经营效益的(Business 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从事国际贸易。移民法不限制L-1签证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各种营利组织、公司、企业、教育机构,或其是非营利组织、宗 教、慈善、服务机构。只要美国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综上所述,移民法对L1申请的公司的大小没有硬性规定,对境外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明确要求,对公司所要从事的行业也没有要求,要求公司在境内外正常开 展业务,需要雇佣美国员工,而不只是设立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但对雇佣美国员工的人数没有明确要求。此外,移民法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美国公司必须是盈利, 但是美国公司必须正在、或将要正常“运营”或“做生意”(Doing Business)。
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大小、资产的规模、雇员的人数、营业额的多少,但大致上需要有以下的证明文件:
- 对大型的、成名的公司,L-1申请人(即提出L-1申请的公司)只需提供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同时附上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 对小型企业,除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说明书外,还需提供其它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师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 对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受益人是来美国开设新公司,不但要提供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还需要提供公司商业计划书。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需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 证明,境外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师报告,或纳税申报。
在L-1签证申请、L-1签证延期及L-1签证转绿卡的审理中,移民局会对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经济实力都进行全面考查。移民局不但看重海外公司的经济财政实力, 它更看重美国公司的规模及公司的发展,最重要的是公司雇佣了 多少个美国员工,营业额多少,只要保证业务量足够发员工的工资,有没有净利润并不是最重要。公司的行业不同,对营业额的规模、员工的人数的衡量标准也不 同。如外贸行业,营业额会很大,但是不一定需要雇佣许多员工。而劳动密集型行业,会需要雇佣很多员工,营业额可能不是很大,但需要确保员工的工资。总的来 说,美国公司必须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否则无法证明美国公司需要一个外国的高级经理去做管理。
L-1申请及L-1签证转绿卡的关键还是在 于否能在美国 顺利开展业务,雇员越多、业绩越好,成功的机会越大。一般美国公司营业额需在二三百万美元以上,雇员在八、九个以上成功的机 会比较大。
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没有相关联的公司,计划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已建成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不到一年,这就是移民法所定义的 “新公司”(New Office)。一般而言,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未完全组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运营证据,证明其在美国的 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法律对这类型公司的证明材料要求与现存公司有一定的区别。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 所有权和控制权(Ownership and Control)
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 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 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 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 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 或子公司 (Subsidiary) ,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 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 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 外的公司之间必须合乎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为了证明合格公司关系的存在,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境内外公司之间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所有权与控制 权。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合资公司、共同组织所有、姐妹公司关系及附属公司。
合格公司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委员会10-K表、年度报告、所有权人清单、会议纪要、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股权证书、股东分户账、股权认 购书或资本认购书(含电汇收据、银行对账单、已付支票、存款单)、美国境内公司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公司组织结构章程、合伙协议与注册文件、个人独资注册 文件、特许经营购买协议。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申请L-1签证也必须满足L-1规定的公司关系。最直接的关联性是成立公司分部(Branches) 或子公司 (Subsidiary) ,这种股权关系相对简单明确,只需要提供新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境外总公司所提供的启动资金汇款证明就可以证明公司所属关系。
另外,新公司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初始资金的来源。譬如,如果海外关联公司和美国新公司是母子公司,那么美国新公司的投资应该直接来源于海外关联公司,或者 通过海外关联公司的其它关联公司汇入。通过不相关公司,甚至个人注入资金会造成审理官员怀疑公司关联性的真实性,从而可能需要额外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由 于中国政府对于大陆企业境外汇款的管理,中国公司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凭该许可证到外管局申请批汇,方能从银行向境外汇款。
L-1A签证的受益人(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签证。
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都能通过L1A签证到美国进行工作。那么公司高管 和行政主管到底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功的申请到L-1A签证呢?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特别提示: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L-1A签证是跨国公司将公司内部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派遣到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担任高管的工作签证。
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高管和行政主管都能通过L1A签证到美国进行工作。那么公司高管 和行政主管到底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功的申请到L-1A签证呢?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
- 该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美国境内为跨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和为跨国公司来美国进行的短期商务旅行时间虽然不算打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内。根据美国移民局规定,对于连续一年的海外工作经历,受益人需满足如下要求:
- 工作性质是全职,而非兼职;
- 一年的工作时间必须是连续;
- 必须为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进行工作;受益人的工作地点不一定要在美国境外,只要受益人受雇于美国海外的关联公司即可。
-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跨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仅仅是职务名称中含有“经理”或者“主管”字样是不够的,该职务的职责描述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city)主要包括:
- 管理一个公司,部门或公司的组成部分;
- 监督和掌管的其它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重要部门或分支机构;
-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任命,罢免和解雇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
-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 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目标和政策;
-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程度的自主裁决权;
- 只接受董事会、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的监督或指导。
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受益人工资单据;
- 受益人人事记录;
- 受益人培训记录;
- 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信等。
特别提示:确定受益人的职位是否是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的时候,申请材料中要有对受益人职责的具体的描述,同时要提供公司的组织结构图。
新公司L-1申请
一般来说,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还没有完全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
首先,和正在运营的公司不同,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或没有完全建好,新公司不需要提供公司雇员的证据,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根据商业计划,确保拥有足够的办公空间。
对于公司办公场地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室,应当提交地契(Deed)。此外,还应当提供办公室的空间平面图以及办公室内、外照片供移民官审查。
除了证明新公司确实具备了办公场所之外,还要说明该场所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商业活动是足够的。虽然移民局对美国新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 商业计划和雇员计划,办公室的空间和功能应该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
其次,新公司应当拥有足够的初始资金,确保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新公司应该开设自己的商业银行账户并且存入 一定资金,资金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中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新公司拥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
再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客观地介绍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以及预算和财务计划。虽然新公司不需要证明公司有相应的高管职位存在,但新 公司需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的一年里,新公司的业务以及组织结构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符合L1要求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的程度。
最后,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新公司应当为受益人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此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需要受益人具有合适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一般来说,在提出L-1申请时,由于新公司刚成立或还没有完全建好,公司可能尚未正式开始经营活动,很难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在美的经营状况良好,因而,移民法对这类型公司制定了新公司规则。
首先,和正在运营的公司不同,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或没有完全建好,新公司不需要提供公司雇员的证据,只需要提供材料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根据商业计划,确保拥有足够的办公空间。
对于公司办公场地的证明,如果是租赁的办公室,应当提交签署的租赁协议;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室,应当提交地契(Deed)。此外,还应当提供办公室的空间平面图以及办公室内、外照片供移民官审查。
除了证明新公司确实具备了办公场所之外,还要说明该场所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商业活动是足够的。虽然移民局对美国新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 商业计划和雇员计划,办公室的空间和功能应该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
其次,新公司应当拥有足够的初始资金,确保它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维持美国公司的正常运转和支付员工的工资。因此,新公司应该开设自己的商业银行账户并且存入 一定资金,资金数额应该与商业计划中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一致或者更高。这部分资金完全属于新公司拥有,新公司可以自由掌控。
再者,新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客观地介绍新公司的业务内容、雇员计划以及预算和财务计划。虽然新公司不需要证明公司有相应的高管职位存在,但新 公司需通过商业计划证明在未来的一年里,新公司的业务以及组织结构将会发展到需要一个符合L1要求的经理级高管或行政主管的程度。
最后,在新公司成立一年以后,新公司应当为受益人提交一份新的申请。此申请不但需要再次满足L签证的所有初始条件,而且需要受益人具有合适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 美国境内、外公司关联的证明材料;
- 美国境内公司运营的证明材料;
- 美国境内公司成立一年间受益人所履行的职责陈述;
- 未来两年受益人预期履行的职责陈述;
- 在职雇员结构图;
- 将来的雇员计划;
- 证明所有在职员情况的材料;
- 美国境内公司的财务状况材料
L-1A 签证的好处
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为外国企业家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而设计,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投资生意和。相教于其他商业移民签证而言,美国L-1签证具有以下各项的好处:
(1)L-1允许有移民倾向; 因為移民法允许L1签证持有者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即“双重倾向(dual intent)” 签证,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同时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国内安全转绿卡而不会破坏L-1的身份。
(2)L-1签证无国籍限制; 美国L-1签证不像E类签证那样只适合有商务条约的国家,L1签证对跨国公司的国籍及L-1签证的持有者的国籍没有限制,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公司,只要这些 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经理主管人员或特殊知识人员前往美国,发展业务。
(3) L-1签证无企业规模要求; 美国L-1签证不像EB5签证那样对投资额有具体的规定,美国移民法对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的规模没有具体规定,对其投资额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具体规定。
(4)跨国企业和其美国分公司不需是同一个行业; 美国移民法关于L1的规定,美国的公司和中国的公司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没有必须是相同行业的要求。另外,在美国购买一个公司也可以,不必新建;可以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
(5)L-1签证无行业限制; 美国移民法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分公必须从事哪些类型的行业做出具体的规定。
(6)L-1签证无雇员人数要求; 美国L-1签证不像EB5签证那样对美国公司的雇员人数有具体的规定,美国移民法没有特别规定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需雇用多少名美国雇员。
(7)L-1签证无薪水要求: 跨国公司不需要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发给L-1签证持有人薪水,美国分公司的L1员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当地的生活标准自行决定。
(8)L-1签证无学位和语言要求: 美国移民法只规定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连续一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L-1A) 或拥有特殊知识技术人员(L-1B),L1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受益人有担任其职位的能力, 但没有对学位,语言,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
(9)L-1签证无签证名额限制; 美国L1签证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年度名额限制,所以,不论美国经济好坏,L1签证均不需要抽签或者名额等待等问。
(10)L-1签证申请速度快; L-1申请和批准时间短,顺利的话,最快三四个月就可以成功获得签证。另外,还可以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11)跨国公司可同时为多人申请L-1签证; 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看跨国公司的大小和美国分公司运营的需求情况,境外总公司可以派遣多人前往美国,进行公司管理和运营
(12)L-1签证可多次入境美国; 通常签发的L-1签证都是1-2年有效期,可多次往返的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签证持有人可多次入境美国,节省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13)L-1持有人可以合法在美国长期居留; L-1签证者初次申请的有效期是一年,效期将满时,可申请延长,一般每次延期可以拿到两年的签证。L-1A经理及主管级人员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
(14)L-1签证可全家赴美; L-1 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 的身份,跟随L-1持有者一同前往美国。
(15)L-1的家属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教育福利; L-1 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当地居民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它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L-2签证持有者可以免费上美国的公立小学,中学,高中。如果L-2签证持有者(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子女)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 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此项最大的优势是,L-1持有人的孩子到美国以后,没有身份的压力,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申请好的大 学。
但是如果孩子在满21岁后,便无法再使用L2的身份,必须转换其它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如H-1,F-1等等。
(16)L-1的家属可以合法工作; 2002 年新的法律允许L-1 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即L-2持有者,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卡(EAD),合法在美工作。
(17)L-1的家属可以自由转换身份; L-1的家属可以通过L-2身份,进入美国,在美国居留期间,可以通过找工作,或申请学校转换其它非移民身份,如H-1,F-1,B-1,B-2,L-1等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其它移民途径申请绿卡。
(18)L-1签证可快速申请绿卡; 如果美国分公司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有经营效益,L-1签证持有者即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 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应聘程序,也不需要像投资移民(EB5)那样在美国投入百万资金,而前两年只能拿到有条件的绿卡。如果美国分公司成立超过一年以上,并 且运营操作正常,L-1签证持有者不需等待一年,可以直接递交EB1C的申请,获得绿卡。
(19)L-1身份不受绿卡申请影响; L-1持有者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转绿卡,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通过其它移民途径(比如杰出人才EB-1A、EB-1B、国 家利益豁免NIW、百万投资EB5等等)申请绿卡。在转绿卡过程中,L1身份不受影响并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境外。
(20)L-1签证无移民配额限制: L-1签证通过第一优先EB1申请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排期限制。每年第一优先EB1转绿卡的移民配额在40,000个以上,而EB5移民配额只有 10,000个。目前EB1的移民配额没有满,没有排期,当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直接进行身份调整 获得绿卡,不需要为漫长的绿卡配额排期进行等待。
(21)L-1跨国公司无绿卡限制; 如果美国公司运营操作正常,条件成熟,并已为现任的L-1签证受益者申请到绿卡,因营管理需要,跨国公司还可以派遣其他人员接替现任的绿卡获得者,并为新的 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
因为公司已经成了一年以上,新申请的L-1签证期限就不是一年,而是两年,L-1签证申请绿卡之前也不必非得等一年,直接可以转绿卡。
如果美国公司规模大,雇员人数多,运营操作正常,可以直接为外派雇员提交EB-1C申请绿卡,无需办理L-1A。
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为外国企业家和外国专家到美国长期工作而设计,主要是鼓励外国企业在美国做投资生意和。相教于其他商业移民签证而言,美国L-1签证具有以下各项的好处:
(1)L-1允许有移民倾向; 因為移民法允许L1签证持有者有移民或者不移民的自由,即“双重倾向(dual intent)” 签证,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签证,同时L-1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国内安全转绿卡而不会破坏L-1的身份。
(2)L-1签证无国籍限制; 美国L-1签证不像E类签证那样只适合有商务条约的国家,L1签证对跨国公司的国籍及L-1签证的持有者的国籍没有限制,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公司,只要这些 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经理主管人员或特殊知识人员前往美国,发展业务。
(3) L-1签证无企业规模要求; 美国L-1签证不像EB5签证那样对投资额有具体的规定,美国移民法对申请L-1签证的跨国公司的规模没有具体规定,对其投资额也没有具体规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没有具体规定。
(4)跨国企业和其美国分公司不需是同一个行业; 美国移民法关于L1的规定,美国的公司和中国的公司只需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没有必须是相同行业的要求。另外,在美国购买一个公司也可以,不必新建;可以100%股权买过来,也可以只是控股。
(5)L-1签证无行业限制; 美国移民法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分公必须从事哪些类型的行业做出具体的规定。
(6)L-1签证无雇员人数要求; 美国L-1签证不像EB5签证那样对美国公司的雇员人数有具体的规定,美国移民法没有特别规定跨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需雇用多少名美国雇员。
(7)L-1签证无薪水要求: 跨国公司不需要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发给L-1签证持有人薪水,美国分公司的L1员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当地的生活标准自行决定。
(8)L-1签证无学位和语言要求: 美国移民法只规定L1签证的持有者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连续一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行政主管(L-1A) 或拥有特殊知识技术人员(L-1B),L1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受益人有担任其职位的能力, 但没有对学位,语言,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
(9)L-1签证无签证名额限制; 美国L1签证不像工作签证H1B那样有年度名额限制,所以,不论美国经济好坏,L1签证均不需要抽签或者名额等待等问。
(10)L-1签证申请速度快; L-1申请和批准时间短,顺利的话,最快三四个月就可以成功获得签证。另外,还可以选择加急处理进行审批,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11)跨国公司可同时为多人申请L-1签证; 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看跨国公司的大小和美国分公司运营的需求情况,境外总公司可以派遣多人前往美国,进行公司管理和运营
(12)L-1签证可多次入境美国; 通常签发的L-1签证都是1-2年有效期,可多次往返的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签证持有人可多次入境美国,节省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13)L-1持有人可以合法在美国长期居留; L-1签证者初次申请的有效期是一年,效期将满时,可申请延长,一般每次延期可以拿到两年的签证。L-1A经理及主管级人员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
(14)L-1签证可全家赴美; L-1 人员的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 的身份,跟随L-1持有者一同前往美国。
(15)L-1的家属可以享受当地居民的教育福利; L-1 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可以用L-2身份在美国上学念书,享受美国当地居民的免费教育,而无需要重新申请其它学生签证,比如F-1等等。 并且L-2持有者不需要做全职的学生。L-2签证持有者可以免费上美国的公立小学,中学,高中。如果L-2签证持有者(包括配偶和未满21周岁子女)希望在美国就读大学,无需转换身份申请学生 签证。 而且可以向当地公立大学申请本州学费,享受本州学生待遇。此项最大的优势是,L-1持有人的孩子到美国以后,没有身份的压力,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申请好的大 学。
但是如果孩子在满21岁后,便无法再使用L2的身份,必须转换其它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如H-1,F-1等等。
(16)L-1的家属可以合法工作; 2002 年新的法律允许L-1 人员的家属(包括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即L-2持有者,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工卡(EAD),合法在美工作。
(17)L-1的家属可以自由转换身份; L-1的家属可以通过L-2身份,进入美国,在美国居留期间,可以通过找工作,或申请学校转换其它非移民身份,如H-1,F-1,B-1,B-2,L-1等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其它移民途径申请绿卡。
(18)L-1签证可快速申请绿卡; 如果美国分公司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有经营效益,L-1签证持有者即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申请绿卡,而不 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应聘程序,也不需要像投资移民(EB5)那样在美国投入百万资金,而前两年只能拿到有条件的绿卡。如果美国分公司成立超过一年以上,并 且运营操作正常,L-1签证持有者不需等待一年,可以直接递交EB1C的申请,获得绿卡。
(19)L-1身份不受绿卡申请影响; L-1持有者可通过第一优先劳工移民(EB-1C)的方式转绿卡,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通过其它移民途径(比如杰出人才EB-1A、EB-1B、国 家利益豁免NIW、百万投资EB5等等)申请绿卡。在转绿卡过程中,L1身份不受影响并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境外。
(20)L-1签证无移民配额限制: L-1签证通过第一优先EB1申请绿卡不受任何移民配额排期限制。每年第一优先EB1转绿卡的移民配额在40,000个以上,而EB5移民配额只有 10,000个。目前EB1的移民配额没有满,没有排期,当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直接进行身份调整 获得绿卡,不需要为漫长的绿卡配额排期进行等待。
(21)L-1跨国公司无绿卡限制; 如果美国公司运营操作正常,条件成熟,并已为现任的L-1签证受益者申请到绿卡,因营管理需要,跨国公司还可以派遣其他人员接替现任的绿卡获得者,并为新的 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
因为公司已经成了一年以上,新申请的L-1签证期限就不是一年,而是两年,L-1签证申请绿卡之前也不必非得等一年,直接可以转绿卡。
如果美国公司规模大,雇员人数多,运营操作正常,可以直接为外派雇员提交EB-1C申请绿卡,无需办理L-1A。